(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潘艳华与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艳华,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潘艳华,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546号。法定代理人:马新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艳华与被告武汉市深业泰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艳华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湖北天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晖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