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蒋某甲、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03号原告:宋某。被告:蒋某甲。被告:贾某,(系蒋某甲之妻)。被告:蒋某乙,(系蒋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蒋某甲、贾某、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