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峰与王显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显良,张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显良,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峰,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金穗小区*号楼***室。上诉人王显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期间,张峰从师庄生产队购买一块土地,未取得建房许可,即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一座,现房屋地址为,亳州市谯城区师庄新村三巷78号,房屋至今末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张峰作价600000元,将该房屋卖给王显良,王显良于2009年1月9日仅支付房款200000元。2010年11月3日张峰、王显良补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对购买房屋下欠款400000元予以注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王显良一直未能将下欠房款支付给张峰,张峰也没有将房屋交付给王显良使用。现张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峰、王显良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庭审过程中,张峰愿意将王显良已支付的200000元购房款予以退还。一审法院认为:张峰将未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卖给王显良,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张峰、王显良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自始即为无效协议。王显良已支付给张峰购房款200000元,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峰应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张峰与王显良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二、张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显良购房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峰负担40元,王显良负担40元。王显良上诉称:一审不应公告送达,而应通过亳州市看守所转交。上诉人于2011年10月10日归案,不应公告送达。上诉人购买房屋后,增加了投资,使标的物增值。请求撤销原判,恢复一审审理。张峰辩称:本案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是否适用公告送达方式;(二)上诉人是否增加了投资使争议标的物增值。(一)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问题。王显良称其于2011年10月10日归案被羁押,一审公告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但王显良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公告时知道其被羁押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在根据王显良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无不妥。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增加了投资使争议标的物增值的问题。王显良上诉提出其购买房屋后,增加了投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王显良自行承担,对王显良的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双方争议房屋所占用土地系师庄生产队土地,无非农业建设用地手续,故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因本案争议的标的不是城市房地产,故一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审张峰提出的诉讼请求仅系确认合同无效,未对确认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提出诉请,王显良亦未对此提出该诉请,故对此争议本院不予审理。王显良如认为合同无效后,张峰应当赔偿其损失,对该主张可另行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错误,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711号民事判决的主文。一审案件受理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显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