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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保字第30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牛焕芬与王占彬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保字第3090-1号申请人牛焕芬。被申请人王占彬。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安民保字第309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王占彬驾驶的牌照号为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王占彬申请以现金作为抵押,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占彬驾驶的牌照号为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亚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