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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凌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贾耘、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294号上诉人贾耘,男。委托代理人乔瑞,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冕,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凌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林。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洪伟,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东川,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耘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凌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贾耘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贾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耘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贾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