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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运盐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荆景管与赵成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景管,赵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盐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荆景管,男,一九三九年十月十六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被执行人赵成顺,男,五十三岁,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运盐民龙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成顺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成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成顺账户存款一十四万二千零七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雷江斌执行员  文东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