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冯云孟与被告向南强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孟,向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冯云孟,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关韬,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南强,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原告冯云孟与被告向南强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冯云孟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云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云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云孟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