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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终裁字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银、程玉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银,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玉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与205国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玉生。原审被告程玉金,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生。上诉人张银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本案中《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是主合同,该合��约定争议解决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应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合同实际签订地为吉林省梅河口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及担保事宜的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约定合同签订地在河北省滦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本案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庆江审 判 员  李天毅代理审判员  赵小芬二〇一二���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