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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雨丰与陈冠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雨丰,陈冠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98号申请执行人:王雨丰,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新浦镇西街村茂生路**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304174673被执行人:陈冠炯,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13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10244716本院在执行王雨丰诉陈冠炯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7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冠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冠炯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雨丰10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王雨丰于2012年5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