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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于婷婷与姜承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婷婷,姜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于婷婷。被执行人姜承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荣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承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承刚3日内交付赔偿款4153.5元,案件受理费28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姜承刚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承刚驾驶的鲁K×××××号事故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所有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至45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