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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狗才与李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狗才,李栓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狗才,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李栓虎,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张狗才李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狗才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狗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