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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10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初字第10373号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峰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凤麟,男,1950年7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卡瑞奇·沙华多利。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凤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3、4、14、条约定,被告(乙方)承租原告(甲方)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XX号的房屋,租赁期为六年,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租金为每年人民币75万元。第一年之年租金分两次付清……,从第二年租金分二次付款,每年的7月23日前与次年1月23日前各支付一半年租金。原告免收被告自2005年5月23日起因装修所需两个月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免收2个月装修期间的租金,第一年租金应从2005年7月23日起算,第六年的租金从2010年7月23日起算,7月23日前支付半年,2011年1月23日支付半年。但自2010年7月23日起,被告仅支付了三个月租金,拖欠租金高达562500元,拖延期间远远超过二个月。《房屋租赁合同》第9条约定,被告拖欠房租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应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5万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3日,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第一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XX号,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甲方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第二条该房屋租赁期限六年,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餐饮经营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第三条该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75万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第四条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第一年之年租金分两次付清,于2005年6月3日前付定金75,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此定金并作第一次付款,余款于2005年6月12日前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以银行票据汇出日期为准),并同时缴纳一个月房屋租金作为押金。如余款未能按时汇出,将视乙方毁约,定金抵作违约金。第二年起年租金分二次付款,每年的7月23日前与次年1月23日前各支付一半年租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的30日内,向乙方交付该租金甲乙双方所商定的有效发票。……第九条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该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免收乙方自2005年5月23日起因装修所需两个月的租金。……”。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店于2011年3月3日出具《收到函》一份,载明“今收到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催告函一份。﹤德衡(青)律函(2011)第015号﹥”。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出具《退租通知》一份,载明“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我司与贵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贵司位于的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XX号的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赁期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经我司认真研究考虑,我司将于6月结束青岛分店营业。为避免贵司由此产生的损失,我们特此提前两个月通知贵司,我们将于2011年6月结束与贵司的租赁合同,请贵司于该月办理房屋交接及3个月租金的押金转成租金抵扣租金事宜。谢谢!”。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出具《关于贵司委托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租金催告的回函》一份,载明“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贵司的委托德衡律师集团催要租金一事,特此回函贵公司如下:我公司租用贵处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XX号黄金广场北楼1层为我公司餐厅经营意大利餐饮,与贵司于2005年5月23日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月租金为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我司与贵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目前,我公司欠贵司租金状况为(2010年8月,9月,10月,12月四个月未付,2011年1-3月未付,共计欠房租7个月,金额为:¥437500.00),而并非贵司所诉的1年租金(¥750000.00)。我们在2010年12月28日给贵司请求分期得到贵司的同意和理解,我们也表示感谢。同时我们也在积极筹措归还贵司的租金,然我司青岛餐厅经营情况很不理想,所以希望贵司充分理解我司的处境,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我司一定期间的延期及分期支付租金宽限期。让我司能够有一个喘息的机会,谢谢!我司将在4月9日前再支付贵司两个月房租。多年来,贵、我双方一直合作愉快。我司相信未来贵、我双方的这种友好合作关系将会一直延续下去。顺颂商祺”。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店租金(2010.10.23-2010.11.22)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元);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店租金(2010.11.23-2010.12.22)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元);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店租金(2010.10.23-2011.1.22)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元);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店租金(2011.1.23-2011.2.22)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元);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分店租金(2011.2.23-2011.3.22)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元)。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收到函》、《退租通知》、《关于贵司委托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租金催告的回函》、《收款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凭,业已经过本院质证及审查。本院认为,2005年5月23日,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签订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行为系有效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转交给被告承租经营,自2010年7月23日起,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租金,所欠租金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约定年租金为75万元,故月租金为62500元;合同约定原告免收被告自2005年5月23日起因装修所需两个月的租金,第一年租金从2005年7月23日起算,第六年的租金从2010年7月23日起算,自2010年7月23日起,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租金,则至2011年7月23日,被告所欠原告租金为62500元/月×9个月=562500元。原告主张被告付给原告租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该按照合同一个月租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原告主张被告付给原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62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5万元。二、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6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沙华多利意式面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青岛崇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徐丽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