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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萍与楼国明、黄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萍,楼国明,黄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徐萍,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赵海滨,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楼国明,居民。被执行人:黄丽英,农民。本院在执行徐萍诉楼国明、黄丽英(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