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40号罪犯张璐,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30曰作出(2001)榆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O05)陕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O年1月29日本院以(2O10)西刑二执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O2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1次,2O11年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璐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2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