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钊宁,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娆人民陪审员 王琦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