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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彩玲与孙洪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玲,孙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胡彩玲,女,满族,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孙洪海,男,汉族,工人,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彩玲与被执行人孙洪海(2012)永民执字第27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孙洪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3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