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绍文、梁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文,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绍文,居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6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2日由平乐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绍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梁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绍文、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案情复杂需补充侦查,平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绍文伙同李继雄、邹凯中(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平乐县二塘镇高桥村委罗城村二级公路收费站附近的一厂房内,将工业盐用标有桂山“自然盐食用盐”、“自然晶盐”、“精制盐”、“精制碘盐”的包装袋进行分装后,冒充食盐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平乐县平乐镇马谓村锋联食杂店的被告人梁某91.73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256884元;销售给平乐县张家镇安平食杂店的韩某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15530元;销售给平乐县平乐镇安良街老邓食杂店的邓光军2.12吨,销售金额人民币5060元。2011年9月5日,被告人黄绍文等人正在进行分装加工时,被平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工业盐14.65吨,货值金额人民币39774.75元;假冒精制碘盐15.55吨,货值金额人民币35454元;假冒自然晶盐3吨,货值金额人民币9450元。以上被告人黄绍文等人已生产并出售的假冒食盐共98.8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277474元,尚未出售的假冒食盐33.2吨,货值金额人民币84678.75元。2011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某多次从被告人黄绍文处购买假冒食盐共91.735吨,并分别销售给从某、零售经营的黄秋明等23人。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梁某到平乐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绍文、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殴继彬、卢某、陈某、韩某、邓光军的证言、从某、零售经营的黄秋明等23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及通知书、平乐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扣押物品清单、黄绍文等人加工记账本及进出货记账本、罚款收据、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文伙同他人将工业盐分装后,充当食盐进行销售,销售数量达98.855吨,销售金额达27747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有关食盐管理规定,经营假冒食盐91.735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绍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梁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绍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货值人民币84678.75元的33.2吨假冒食盐售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绍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绍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林健壮代理审判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莫晓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亚妮(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