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鲁豫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鲁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215号罪犯陈鲁豫,女,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扶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鲁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鲁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自2O10年11月至2012年1月获得积极8次。本院认为,罪犯陈鲁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鲁豫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