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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9号原告: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12。被告:黄某,女,苗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72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