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59号原告: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112。被告:黄某,女,苗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72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