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学军与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成学军,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玉芳,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勇,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学军与被告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学军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学军以与被告张大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成学军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