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卢几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几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几吉,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雷波县。2011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12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几吉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几吉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几吉于2008年8月起在本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6号的“丽车行”洗车场担任泊车员。2008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害人吉某某将其一辆车牌号为京A518**的汽车交到该洗车场清洗。被告人卢几吉在清洗完泊车过程中,看到副驾驶室工具箱内有大量现金,遂将该车内的36000元人民币盗走并逃逸。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卢几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所盗赃款现已全部耗用。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出示,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几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几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卢几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几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加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