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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方其挺与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其挺,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方其挺,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江,系宁波××必××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方其挺与张建江、宁波爱必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江下落不明,且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6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