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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9-12-07

案件名称

叶柱培与彭国超、叶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柱培;彭国超;叶根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叶柱培,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彭国超,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叶根旺,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柱培诉被告彭国超、叶根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叶柱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审判员  莫沛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素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