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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金某甲,邯郸市二十六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祁某甲,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