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786号原告金某甲,邯郸市二十六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祁某甲,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