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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粉绒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粉绒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72号罪犯赵粉绒,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1)陕刑一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粉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陕刑执字第1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O7年8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陕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足,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10年1月29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3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4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粉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20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赵粉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粉绒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9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