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泰兴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108夏永成与李国武、刘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永成;李国武;刘年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兴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夏永成,男,197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武,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年红,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成诉被告李国武、刘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永成于2012年5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年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年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成撤回对被告刘年红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明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