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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黄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