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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58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陶满元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东中法行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蕉利村。法定代表人:黎庆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晓菲、李曦,均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大道社会保险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梁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新军,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陶满元,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上诉人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及原审第三人陶满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1)东一法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以已与原审第三人陶满元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粤冠粮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曾玉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