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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曾珍娣与王春春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珍娣,王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曾珍娣,农民。被执行人:王春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曾珍娣诉王春春(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139号无因管理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珍娣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春春尚欠申请执行人曾珍娣款项85856.1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946元、执行费11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0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