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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谭相贤与古蔺县德耀镇诚和石砂厂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相贤,古蔺县德耀镇城和石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谭相贤,男,生于1937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古蔺县德耀镇城和石砂厂,地址:古蔺县德耀镇。负责人:陈敏会原告谭相贤与被告古蔺县德耀镇诚和石砂厂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谭相贤于2012年5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相贤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县相贤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