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东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王二良与郭忠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二良;郭忠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226-1号 原告王二良,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郭忠政,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邢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良与被告郭忠政、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良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二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二良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