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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东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20-08-14

案件名称

王二良与郭忠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二良;郭忠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东民初字第226-1号 原告王二良,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被告郭忠政,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现住邢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良与被告郭忠政、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良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二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二良负担(免交)。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敬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