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袁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炜,西安市灞桥区黄巢堡旅游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袁炜,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东方大市场D-301-3。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黄巢堡旅游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野鸡湖村。法定代表人韩保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袁炜与西安市灞桥区黄巢堡旅游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黄巢堡旅游开发公司已将案件款25000元、逾期利息8278.30元及诉讼费1515元,合计人民币34793.3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袁炜,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6)灞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