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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安徽省聚仁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聚仁药业有限公司,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473号原告:安徽省聚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8307081-3。法定代表人:江忠济,总经理。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东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241-X。法定代表人:岑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聚仁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聚仁药业���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原告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聚仁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享有的在第三方安徽省寿县中医院到期货款386370元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天辰医药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安徽省寿县中医院到期货款3863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何修胜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