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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霍艾侠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霍艾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82号罪犯霍艾侠,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于渭南市临渭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艾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霍艾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自2008年4月至2012年1月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霍艾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艾侠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