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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丑某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丑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丑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丑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琴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永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