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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与姜伟道、张启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即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6号。负责人孙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娟,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姜伟道。被告张启安。被告杨立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为与被告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姜伟道于2010年6月26日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被告张启安、杨立迅为被告姜伟道提供信用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约定贷款100000元,年利率14.4%,贷款截止日期2011年6月26日,按照阶段性等额本息方式借款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以后八个月每月按照等额归还借款本金,并结清当月利息。被告姜伟道从2011年1月26日开始违反合同约定,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三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现具状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三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5886.16元及贷款利息2903.95元。2、判令三被告清偿上述贷款自逾期之日起到本息实际还清前所产生的罚息(贷款逾期罚息按照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的标准进行计算)。3、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未到庭,无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6月25日,被告姜伟道向原告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商户保证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100000元,被告姜伟道作为借款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原告与被告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于2010年6月26日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姜伟道发放贷款100000元,年利率为14.4%,贷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6日,被告张启安、杨立迅为被告姜伟道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阶段性等额本息方式借款后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以后八个月每月按照等额归还借款本金,并结清当月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姜伟道发放贷款,被告姜伟道在原告出具的借据上签字确认。被告姜伟道从2011年1月26日开始违反合同约定,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姜伟道共计偿还本金24113.84元及利息7136.18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且被告姜伟道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申请表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借款手工借据两份及小额贷款放款单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期还款计划表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与被告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签订的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被告姜伟道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逾期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姜伟道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启安、杨立迅自愿为告姜伟道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与被告姜伟道一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启安、杨立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姜伟道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伟道、张启安、杨立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伟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借款本金75886.16元。二、被告姜伟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借款利息2903.95元。二、被告姜伟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即墨市支行的借款罚息(按年利率14.4%上浮50%,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具体数额以实际还款日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为准)。三、被告张启安、杨立迅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启安、杨立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伟道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7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孙裕超人民陪审员  孙梦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