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贾塔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鹿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塔民初字第46号原告鹿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鹿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鹿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新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