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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塔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鹿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塔民初字第46号原告鹿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鹿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鹿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新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