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福顺与甘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顺,甘忠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4号原告崔福顺,住图们市.被告甘忠烈,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福顺与被告甘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及保全费35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