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图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崔福顺与甘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顺,甘忠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4号原告崔福顺,住图们市.被告甘忠烈,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福顺与被告甘忠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及保全费35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