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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南法执字第1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纺织厂、青岛市服装十一厂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纺织厂,青岛市服装十一厂,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南法执字第1188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赞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忠良,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纺织厂。法定代表人秦丕良,职务:厂长。被执行人青岛市服装十一厂。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威,职务: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永盛,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纺织厂、青岛市服装十一厂、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承担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被申请追加人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蘧玉胜、李娜、被申请追加人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永盛到庭参加了听证。本院查明:一、2000年4月,本院(2000)南经初字第10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在其为青岛市城阳区纺织厂向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的借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4月,本院(2000)南法执字第11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继受。二、1997年5月19日,经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对工艺品公司、青岛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组建成立青岛益佳有限公司。将该三家公司的国有资本合并作为注册资本组建青岛益佳有限公司,原工艺品公司、青岛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国有资本转为企业法人资本,成为青岛益佳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在此基础上,成立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工艺品公司、青岛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成为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该事实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四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二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2000年11月22日,经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因未年检于2003年被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是吸收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的国有资本为注册资本组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与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等单位系股权关系,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仅是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资格。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董 梅审判员 李公社审判员 沈灿信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