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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爱娣与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娣,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慈行初字第10号原告陈爱娣,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明杰(特别授权代理),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周干尔,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沈颖(特别授权代理),女,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建康(特别授权代理),男,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陈爱娣不服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月9日作出《关于陈爱娣同志来信的回复》的行政行为,于2012年2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爱娣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爱娣负担。审 判 长 陈 银 建审 判 员 戎 安 达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