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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星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商初字第43号原告:浙江星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根。委托代理人:杨跃忠。被告: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屠亚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浙江星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