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滑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2月22日在滑县小铺乡碧海蓝天洗浴中心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达到30人以上,抽头渔利2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王某甲、谭某某、耿某某、赵某某、张某甲、梁某某的证言,扣押赌资、赌具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