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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淑娥审判员  梁志祥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