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淑娥审判员 梁志祥审判员 石红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