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康某某,男,1977年7月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女,1980年9月20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仁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 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