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靳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王新建人民陪审员 陈新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