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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靳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王新建人民陪审员  陈新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