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永芳与李初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宋永芳,无业。被告李初敏,东营市宝龙石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8号楼以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芳与被告李初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芳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