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永芳与李初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宋永芳,无业。被告李初敏,东营市宝龙石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8号楼以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永芳与被告李初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永芳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