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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溪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付显洪、张家珍申请执行谭清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显洪,张家珍,谭清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付显洪,男。申请执行人张家珍,女。被执行人谭清灿,男。关于付显洪、张家珍申请执行谭清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南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清灿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付显洪、张家珍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0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清灿所有的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谭清灿所有的位于南溪镇斗档街房屋一套。房屋交由被执行人谭清灿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