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溪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付显洪、张家珍申请执行谭清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显洪,张家珍,谭清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付显洪,男。申请执行人张家珍,女。被执行人谭清灿,男。关于付显洪、张家珍申请执行谭清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南溪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谭清灿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付显洪、张家珍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0年5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清灿所有的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谭清灿所有的位于南溪镇斗档街房屋一套。房屋交由被执行人谭清灿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