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干进才、张丽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干进才;张丽娟;管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409号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越秀北路**(竹桥港以西)金属公司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干进才。被告:张丽娟。被告:管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干进才、张丽娟、管爱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