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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金叶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金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997号罪犯刘金叶,女,1968年01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05月08日作出(1998)渭中法刑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46号刑事裁定将刘金叶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3年O1月15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刘金叶减刑1年6个月;2005年4月20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7年8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09年12月03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9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0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05月0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迫-ak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叶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