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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牛素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素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083号罪犯牛素云,女,1961年6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O05年7月29日作出(2005)莲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素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27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10年7月1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6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2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牛素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素云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